苹果有意扶植印度制造业:计划从中国转移20%的iPhone产能
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任何一个市场都是政府部门管理下的市场,市场化是要受到约束的,而不能放任其为所欲为。A股市场为什么就要放任新股发行市盈率达到80倍、100倍甚至是150倍呢?因此,目前的新股市场化发行,其实就是一块遮羞布,其目的就是为发行人最大化圈钱服务,为发行人无休无止的融资服务。
如去年A股市场IPO与再融资共抽资1.02万亿元,这不是严重失血是什么?也许某个单项融资、抽资都只是小菜一碟,但无休无止的小菜汇在一起就不再是小菜了。文章高举新股市场化发行的大旗,通过对三个问题的论述,来表明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没有理由走回头路,表示21岁的A股市场该丢开行政干预这根拐棍了。《缓发新股止跌论缺乏充分依据》一文提出这样一个并不准确的靶子作为射击的目标,这本身就不靠谱。作为反证是,在股市低迷时,如果继续加快新股发行节奏的话,这只能使股市进一步承压,进一步打击投资者的信心。难道这就是市场化发行所追求的结果?而且,新股市场化发行也不是新股发行的无政府状态。
但它必须是建立在中国股市相对成熟的基础上。而作为管理者来说,则以此为借口,推卸自身的管理之责,所谓市场化也就是管理者的无责任化。第七,一切恶税都是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制度与机制保障的。
缺乏有效税权监督制约制度与机制保障的税制,注定会将一种次恶的税制推到极恶的边缘,或者将一种最优或次优的税制推到次优、次恶、极恶的边缘。从税制的政体基础而言,无疑君主税制极恶,寡头税制次恶,共和制税制次优,民主宪政税制最优。当然,便利也是一种税制优劣善恶的评价标准,只是这也是一种具体标准而已。或者说,是纳税人是为了自身的大利而不得不忍受一定小害的理性抉择。
而且,国情不同,各自税制的优劣善恶差异也就不同,面临的税制改革的具体任务与使命也就不同。或者说,恶税可能是重税,也可能并不是重税。
而且,在这种缺乏公开性和透明性的税制下,纳税人也无从获得必要的言说数据与资料。具体表现在,一方面,一切恶税都是无视所有纳税人的租税意志,仅仅强调一个人或少数人租税意志的。一切恶税,因为体现和反映的是一个人或少数人的租税意志,因此,其主观随意性也就不可避免。第三,一切恶税都是不公正的,特别是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是绝对不平等的。
衡量税制优劣善恶的根本标准在于,这一税制本身的公正性如何,特别是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是否公正平等,也包括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是否平等。事实上,正如一切的良税毕竟有着相似的长相一样,恶税也有着相近的特质与症候。这一条之所以成为一切恶税的首要特质与症候,就是因为这种税制剥夺的是所有纳税人或大多数人的税收权力,无视的是所有纳税人或大多数人的租税意志,仅仅是以君主或寡头的租税意志为意志的,是以牺牲绝大多数纳税人的利益为基础和前提的。衡量税制优劣的终极标准在于,一种税制是否增进了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的利益总量,或者说这种税制促进的是一个人、少数人的利益,还是大多数人或所有纳税人的利益总量。
从发生学意义上说,在征纳税人关系中,纳税人无疑是主导的,征税人是被决定的。固然,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的极端不公正问题是一切恶税的主要特征,但征税人之间、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的不公不平等问题同样不可忽视。
而且,这种税制注定是无限度,缺少实质性约束的。而衡量一种税制优劣的最高标准则在于,这一税制是否充满人道和自由精神。
在笔者看来,一切恶税,最普遍的特质与症候如下:第一,一切恶税显然都是为一个人或少数人服务的。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征税人的滥用税权所致。而且,这种税制大多不是以市场经济为经济基础,不以财产私有制为产权基础。凡此七种,在笔者看来,就是一切恶税的主要特质与症候。因此,在这种税制下,其税制所反映或保证的租税意志,注定只是属于君主一人或寡头几个人的。第四,一切恶税都是不人道、不自由的。
也即税收的纵向公平与横向公平问题同样会构成恶税的症候之一,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恶税的人治特征无可置疑。
没有民主宪政制度的保障,其它所谓的内部监督机制和监督形式,都可能事倍功半。也就是说,这种税制大多是以计划经济或不完备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而财产私有制度的基础大多是不坚固,或是滞后的。
而且这种税制,注定是以丧失全体纳税人尊严为代价的税制,是不把纳税人当人看的税制,也就是不使纳税人成为人的税制。毋庸讳言,这种税制的政体基础不是君主专制,就是寡头政体。
一方面因为,人具有最高价值。第六,一切恶税都是无视所有纳税人政治自由、经济自由和思想自由的。另一方面,征税人自身的权利也远远大于其自身的义务,不仅自身享有的权利大于自身享有的义务,而且自身行使的权利也大于自身行使的义务。而且,在这种税制下,为了满足一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需求,通常就会人为地制造矛盾与冲突的情境,从而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和自我牺牲原则的运用制造合法性的条件。
同时也因为这种税制的人治特色,就不可能实现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分配,也不可能实现征税人之间,特别是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分配。然后,就是在这种幌子下,大行为了一个人或少数人服务的大私,剥夺所有人或大多数人的利益。
而且,在极恶或次恶的税制下,税制的一般指导思想,不是所谓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就是自我牺牲原则。另一方面因为,人的自我实现具有最高价值。
需要强调的是,征税人权利大于纳税人义务,征税人享有和行使的权利大于纳税人享有和行使的义务,或者征税人自身享有和行使的权利大于自身享有和行使义务的这种状况,一方面是由于制度安排。因为没有纳税人,也就不会有征税人,征税人是派生的。
一句话,税负轻重既不是衡量一种税制优劣善恶的终极标准,也不是衡量一种税制优劣善恶的根本标准,至多是一个具体标准而已。或许有人会说,重税也是恶税的症候之笔者认为,重税与恶税之间,并不构成必然的相关性。因此,在这种税制下,所有纳税人或大多数纳税人,基本上都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参与或退出创获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活动。相反给予每个纳税人的约束却是最大的,可以无视所有纳税人的创造性潜能的发挥,无视整个民族的繁荣与进步,仅仅以一个人或少数人的租税意志作为税收统治的根据。
显然,这种税制也最容易背离税收增进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利益总量的终极目的。这种税制自然是无视纳税人的租税意志,背离税制创建终极目的的,是无助于增进全社会和所有纳税人利益总量的。
恶税都是不把所有纳税人当人看,只是将一个人或少数人当人看,无视大多数纳税人或所有纳税人的人格和尊严的。因此,在税法面前,即就是在形式税法面前,也不可能做到人人平等。
这意味着,一切恶税都是既违背人道原则,又违背自由原则的。因此,一切税制都应该把所有纳税人既作为服务的出发点,也作为服务的归宿,把是否增进每个纳税人的利益总量作为判定一种税制优劣善恶的终极标准。